1.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孤兒養育保障標準的目的是什么?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孤兒養育保障標準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隨城鄉居民收入的提高而相應增長,提標后能夠切實提高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擴大救助政策覆蓋面,提升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2.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孤兒養育保障標準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1)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20〕39號)中改革基本生活救助標準調整機制的要求,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通辦發〔2021〕7號)中明確:建立與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掛鉤的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以市域為單位,按照上年度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40%,制定當年度低保標準。
(2)特困人員供養保障標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省政府關于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規〔2023〕8號)明確: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各設區市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確定。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省政府關于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規〔2023〕8號)明確:按照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三檔,到“十四五”末,照料護理標準原則上分別不低于當地上年最低工資標準的30%、15%、5%。加強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與養老服務、殘疾人服務和長期護理保險銜接,可通過機構養老、居家上門、社區日間照料、殘疾人托養、長期護理保險等,開展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
(3)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2022年《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蘇政發〔2022〕92號)對《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16號)中的提標原則進行了修改并明確:各地要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確定孤兒養育標準,并建立增長機制。《關于印發江蘇省民政事業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的通知》(蘇民發〔2021〕7號)明確:逐步縮小分散供養標準與集中供養標準的差距。
3.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保障、孤兒養育保障標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全市社會救助保障標準的通知》(通政辦規〔2025〕4號)對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特困人員供養保障標準、孤兒養育保障標準、執行時間等予以明確。調整后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885元/人·月;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為1155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啟東市、崇川區、通州區、海門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園區、通州灣示范區為2030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東縣為1910元/人·月;孤兒集中供養標準為3000元/人·月,分散供養標準為2700元/人·月。《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